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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问答--社会保险篇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享受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条件,工龄(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条件,以及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二是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标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离退休条件,而区别不同的保障水平;三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筹措、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后,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3、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一次性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发放。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经营行为,经济效益优先。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对象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政府强制性的特点,而商业养老保险受参保者经济状况与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随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变动调整,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与被保险者缴费额有关,不考虑其他因素。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4、职工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目前个人按8%,用人单位按20%的费率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代扣,随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5、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参保缴费手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082009年缴费比例为19%,2010年缴费比例为20%

6、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7、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8、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答: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出具住院病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若男年龄不满50岁,女年龄不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为: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9、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一次性补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国家对退休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11、企业破产、解散、兼并后,被一次性安置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目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一些企业破产、解散或被兼并,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被其他单位招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目前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单位招用,个人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计算。

12、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答: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只有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高低也与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少有关。职工缴费年限长,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则退休时待遇就高,反之则低。如果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就会影响职工退休时的待遇,甚至一些职工因缴费年限不够,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3、企业若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14、什么是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的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规定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我省统一规定,从200611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5、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职工因上学、失业、患病等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16、参保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化,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省、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须转移19961119971231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11日后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17、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意外死亡,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答: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继承额为:

1)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利息;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死亡,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继承;

3)退休人员死亡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及利息。

18、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9、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越高吗?

答:对。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考虑了退休人员平均寿命的实际情况。这样,参保时间长、缴费工资高的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多。

20、退休后养老金还会涨吗?

答: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着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我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经过多次调整,目前月人均养老金已达到了1154元。

21、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职工须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办理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22、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待遇?

答: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一次性补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规定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3、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1新人:199611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中人:1995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11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月标准递减13元。

3老人:20051231以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为使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以2005年我市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12月。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发;2007的退休的,按4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发。从201111日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执行。

24、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怎样办理?

答: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11199311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28、企业漏保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怎样办理?

答:漏保人员是指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与企业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在编正式职工。(正式职工是指具有国家正式招工手续和政策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固定工、合同工)。

29、参保事业单位如何进行缴费?

答:参保单位每月针对本单位人员变化情况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报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征缴审核科按照人事部门为事业单位职工审批的工资标准和征缴比例,每月向参保单位下达《征缴通知单》,单位按照《征缴通知单》的缴费额将资金转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指定的收入专户。

30、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

答: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参保职工个人每月缴纳工资总额的8%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利率计息。

31、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能否提前支取?

答: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⑴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余额;⑵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余额;⑶调入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或未参保单位,且在该单位退休的,其本人可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余额。

32、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职工在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职工调往本统筹范围以外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由统筹范围以外调入的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须将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转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如原工作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则按我市规定的标准,补缴自20046月起至调入年月个人应缴部分;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的,补缴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入年月个人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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