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问答
--劳动合同法篇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有惩罚措施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要求劳动者交纳押金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7、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8、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答:《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9、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单位应该给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11、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2、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答:《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3、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14、加班费怎么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15、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6、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7、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8、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19、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20、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及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21、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22、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答: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3、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2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答: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26、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7、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答: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拒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不为劳动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等,给劳动者带来不少损害。 对于单位的这些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28、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答: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劳动合同法》还分别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29、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答: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
1、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
2、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当事人经调解组织,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当事人可以到下列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居中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包括调解和裁决两种形式。在仲裁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方式,叫做仲裁调解。在仲裁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对案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断的方式,叫做仲裁裁决。
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有哪些?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与程序是什么?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劳动争议如何委托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到仲裁机构当面委托,提交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丧失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8、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提交材料哪些材料?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
①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③被申请人工商注册资料;
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①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同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4);
9、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证明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10、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如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劳动争议如何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12、劳动者如何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履行期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劳动保障监察政策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察活动。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手段。
2、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3、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负责对在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4、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2)询问权。
(3)书面调查权。
(4)查阅和复制资料权。
(5)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向被检查者调查者出示证件;
(2)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3)保守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为举报人保密。
6、劳动保障监察采取哪些形式?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是指劳动监察人员依职权主动到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活动,目的是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专项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而组织的某一方面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目的是集中解决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年度检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
案件专查是劳动保障检查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7、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推荐的代表人数不得多于5人。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8、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应该怎么样投诉?
许多农民工都以为,凡欠薪的事都可以找劳动部门解决,但事实并非如此,因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若拖欠工资的主体是单位,劳动部门才能受理,若拖欠工资者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劳动部门就无法受理。
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农民工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以便劳动监察人员能提早介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是要写出书面投诉材料,写清工资被拖欠的来龙去脉;二是要提供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详细地址、企业法人姓名等;三是要提供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欠条等;四是要提供举举报投诉者的身份证明。农民工的工资被用人单位拖欠时,除了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以外,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据法律规定,劳动监察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都是有时效的,劳动监察的时效是劳动者知道自己利益被用人单位侵害之日起两年以内,劳动仲裁诉讼的时效是60天。
9、如果农民工何不具备用人资质的自然人发生劳动纠纷,应该找哪些部门解决?
劳动部门建议农民工,一是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找乡镇或街道司法所调解;二是找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会组织协调,建筑单位找主管上级;三是找建设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反映,以便协调解决;四是寻求法律援助,找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以求得帮助;五是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农民工,打工时最好找那些有资质、信誉度高的建筑企业和用人单位,并及时和对方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的条款,应该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形式和时间,以便将来遇到工资被拖欠时有个依据。
10、外出务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一定要摸清楚,拿不准时可向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必要时可根据招聘简章上公布的联系电话或与用人单位直接进行联系。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一定要自己保管,不能交给用人单位代管。用人单位需要,可给复印件。
(3)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吃住、工作时间长短、是否发放加班费、加班费多少等都是外出务工必须考虑的因素。要仔细算账,觉得划算就去,不划算就不要去。
(4)到了用人单位后,要仔细考察,看实际工资及工作条件是否与招聘简章承诺的工资及工作条件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发生故意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5)外出从事建筑行业务工时,要直接与施工单位联系,尽量不要与包工头打交道,如确实需给包工头打工,对包工头的情况(家庭住址、家庭状况、联系电话)一定要掌握清楚,不要给不熟悉的人打工,同时对发包单位资质情况也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务工费按月结算。
(6)外出务工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注意劳动合同是否违背自己意愿或利益,是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有这类情况,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必要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同时本人要保存一份已签订的劳动合同。
(7)千万不要相信没有任何证件、私自来农村招工的人,也不要单独私自去外地找工作。到外地后,不要轻信车上、车站、街道主动与您联系安置工作的人,避免上当受骗。
(8)到外地或本市区找工作时,一定要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到经劳动部门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要到证照不全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找工作。发生争议要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以便及时处理。
(9)不要向用人单位缴纳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如确需培训才能上岗,缴纳培训费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方可缴纳。
(10)由职业介绍机构或学校集体组织外出务工时,发生纠纷可与学校或职业介绍机构联系,不可因为工作不满意而独自去另找工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11、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应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2、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的后果是什么?
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调查?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投诉人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1) 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2)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3) 举报、投诉人不能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事实材料的;
(4) 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5) 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
15、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者财物。但是对用人单位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不利于监管的特定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下约定相应的责任事项,并自约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备案审查,发现双方约定的责任事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责令予以改正。
16、劳动者再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再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虽然试用期内工资可以由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7、用人单位不遵守休息休假规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
18、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用人单位有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该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20、用人单位能与患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吗?
在一定条件下能。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1、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22、劳动者主动辞职在什么情况下有补偿?
劳动者因为下列情况主动辞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3、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不支付。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也随之消灭,双方均不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就无需作任何支付。并且,《劳动法》第28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也没有包括第23条的情形。
四、工资与基金监督政策
1、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它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公布,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信息采集、价位制定、公开发布三个阶段。信息采集主要通过抽样调查。调查范围包括被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调查内容为上一年度企业中有关职业(工种)在岗职工全年工资收入及有关情况。调查行业通常以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重点,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进行选择。调查企业确定后,将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从高到低排列,采取等距抽样办法抽取企业。调查企业户数每个城市一般不少于100户。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是将同一职业(工种)的全部调查职工工资收入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对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及作必要调整后,分别确定本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树。工资指导价位每年发布一次。
2、什么是工资指导线?它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它的制定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两低于”原则。
(2)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工资指导线制定的依据:制定工资指导线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以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城镇就业状况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在现阶段,还要通盘考虑工资指导线与现行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等政策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3、什么是最低工资?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二类标准560元/月(金台区、渭滨区),三类标准520元/月(陈仓区、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凤县、太白县),四类标准480元/月(麟游县)。
五、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
1、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1)中办发[2003] 29号和人发[2002]82号文件原则适用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下同)和退休等企业军转干部。
(2)由组织安置到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破产等非个人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均纳入解困范围。
(3)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企业军转干部,未办理复员改办转业手续以及军校毕业后直接回到地方参加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不在解困范围。
2、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标准是什么?
(1)企业下岗、内部退养、失业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师职(含技术6、7级)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团职(含技术8、9级)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营职及营以下(含技术10级及以下)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下岗、内部退养、失业军转干部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工资或失业保险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补齐。实现再就业后,月实际收入达到上述标准的,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
(2)企业在岗军转干部的工资未达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在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师职(含技术6、7级)每月再增加150元,团职(含技术8、9级)每月增加100元,营职及营以下(含技术10级及以下)每月增加60元。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月实际收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补齐。
(3)企业必须为军转干部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现行办法执行。参加基本养老统筹办法及缴费年限,按照陕办发[2003]3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保,所在统筹地区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计算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为其办理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自缴费之日起实行现参现保。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政策执行。
失业的原企业军转干部,根据所在市人事部门确认的名单,由户口所在地养老或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的20%,按月划拨到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个人按当年缴费基数和当年职工缴费比例缴费,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的6%(西安市7%)划拨到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个人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缴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
3、特困企业军转干部实施个案救助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1)企业军转干部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大额医疗补助,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办理。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军转干部个案救助资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企业军转干部持相关票据和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企业军转干部家庭遇到重大突发性灾难(指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如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可列入救助范围。对功臣、劳动模范和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重点给予救助。
4、个案救助申报及发放程序是什么?
(1)企业在职(在岗、下岗、内退)和退休关系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性灾难需要救助的,由本人向所在企业书面申请,经所在企业审查同意并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经市军转办确认身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联席会议审批,市财政局按审定的数额划拨个案救助专项资金。
(2)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和退休关系已完全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性灾难需要救助的,由本人向所在社区书面申请,经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后,由所在社区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将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结果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经市军转办确认身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联席会议审批,市财政局按审定的数额划拨个案救助专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