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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的基数。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测算和公布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参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参数

1.2018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年工资”)为62147元,月人均工资(简称“全口径月工资”)为5179元。

2.2018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31548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629元。



二、2019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2019年1月至4月继续执行2018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以2018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口径年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19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60%的,以2018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3107元/月。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8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300%的,以2018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15537元/月。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按参保人数(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2018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0.6%缴纳单位重特病医疗统筹费。2019年1月至4月,单位按2018年的缴费标准缴纳,即:36.76元/月/人,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的缴费标准为31.07元/月/人。个人的缴费标准为1元/月/人。



三、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18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即:5179元/月。按月缴费的,从2019年5月启用新基数;按季缴费的,从2019年二季度(4月)启用新基数。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新基数启用之前的时间段,继续执行2018年的缴费标准。

2.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其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以2018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工资)的0.6%加每人每月1元缴纳重特病统筹费,即:32.07元/月/人。按月缴费的,从2019年5月启用新基数;按季缴费的,从2019年二季度(4月)启用新基数。新基数启用之前的时间段,继续执行2018年的缴费标准。 




四、核定时间

        2019年度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申报核定工作,自2019年8月1日开始,至2019年10月1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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